1、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,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。2、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,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3、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,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,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。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,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,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。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的,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举措不当的,应当及时解除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举措,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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