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参保人需要在预选择的门诊之前选定医疗机构,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定登记,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。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并登记姓名、联系电话。
2、法律依据:《广州医保管理条例》第三条:办理流程:到预选择的门诊选定医疗机构;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定登记,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;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并登记姓名、联系电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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